融资租赁合同登记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耿山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登记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施行而开始实施。以下是详细说明:

  1. 制度背景与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登记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公示对抗第三人,解决租赁物权属争议。2007年《物权法》第24条(现《民法典》第225条)首次明确“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融资租赁登记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成“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服务,但此时登记仅为行业实践,非强制性要求。

  2. 制度完善与强制登记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进一步明确:

    • 出租人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
    • 未经登记的租赁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承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时,受让人可能取得所有权)。
      2021年《民法典》第745条正式将融资租赁登记纳入法律体系,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标志着登记成为出租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手段。
  3. 实践中的登记要求

    • 登记机构: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 登记内容: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信息、租赁物描述、租赁期限等;
    • 法律效力:登记后,若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如出售、抵押),出租人可依据登记对抗第三人,主张租赁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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