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申请天线灵敏度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沈光辉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共进股份申请了“天线辐射灵敏度测试方法、装置、终端设备及存储介质”的专利,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使用行为性质三个维度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分析详细阐述。

一、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共进股份的专利摘要显示,其核心创新点在于:

  1. 测试方法:通过射频功分器、无线综合测试仪、匹配天线及低噪声放大器的组合,实现传导灵敏度与等效辐射灵敏度的差值计算,量化天线辐射灵敏度恶化程度。
  2. 装置与设备:涉及射频功分器、低噪声放大器等硬件的特定连接方式及参数配置(如低噪声放大器增益等于射频功分器插入损耗)。

法律要点: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完全覆盖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测试步骤、硬件连接方式、参数关系等),则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若仅部分相似或采用替代方案(如不同硬件组合或计算方法),则需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二、技术相似性的判断标准

  1. 直接侵权:需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技术方案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例如,若其他企业完全复制共进股份的测试方法及装置连接方式,则构成直接侵权。
  2. 等同侵权:即使未完全复制,但以实质相同的方式实现相同功能(如用不同硬件达到相同增益匹配效果),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案例参考:在“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中,法院通过比对权利要求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结合专家鉴定意见,判定三星产品构成等同侵权。

三、使用行为性质的认定

  1. 商业使用:若其他企业将类似技术用于生产、销售测试设备或提供测试服务,并从中获利,则可能构成商业性侵权。
  2. 非商业使用:如仅用于个人研究、教学或实验目的,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可能不视为侵权。但需注意,若将研究成果公开或用于商业筹备,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 合法来源抗辩:若企业能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来自合法授权或独立研发,且未接触共进股份的专利技术,可能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使用。

四、新闻背景下的行业警示

  1. 专利布局的重要性:共进股份通过申请专利保护核心技术,体现了通信设备行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其他企业应加强专利检索与分析,避免侵权风险。
  2. 技术替代方案的研发:在涉及通用技术(如射频测试)时,企业可通过改进技术方案(如采用不同算法或硬件组合)规避专利保护范围。
  3. 侵权风险的预防措施:建议企业在研发阶段进行FTO(Freedom to Operate)分析,评估技术方案的侵权风险;在产品上市前,可向专业律师咨询或申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若认为共进股份专利不具创造性)。

五、法律建议

  1. 对共进股份:若发现其他企业侵权,可先发送律师函警告,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同时申请诉前禁令(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2. 对其他企业:若已使用类似技术,应立即停止并评估侵权风险;若认为不侵权,可准备技术比对报告及合法来源证据,积极应诉或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总结: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及使用行为性质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风险。如有具体技术方案或侵权证据,可直接向我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