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分配-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行政纠纷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分配,主要依据案件类型和诉讼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公诉案件:

      • 一般原则: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也有义务确保提交法庭的证据来源合法。因此,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包括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其他相关证据,或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的其他在场人员或证人出庭作证。
      • 初步责任:被告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需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时间、地点、实施非法取证的人员等,以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此时,被告方承担的是提出合理怀疑的初步责任,随后的举证责任则转移给控方(人民检察院)。
    • 自诉案件:

      • 在自诉案件中,若自诉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2.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认为某证据为非法取得并申请排除,那么该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证据的非法性。这要求主张排除非法证据的一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或线索,以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应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时,也指出了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详细规定了法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及控方的举证责任。例如,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法律建议:

  • 对于被告方或自诉人而言,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线索或材料,以支持其主张。这有助于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并增加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性。
  •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在公诉案件中,应确保提交法庭的证据来源合法,并在法庭调查时积极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有助于维护指控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主张排除非法证据的一方应充分准备证据或线索,以支持其主张。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有任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分配或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