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这并非由单一条款所规定,而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规定以及一般性的法律法规原则来综合确定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标专家回避情形及其对应的法规依据或原则:
一、一般性法律法规原则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等一般性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凡是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评标专家都应当回避。这是评标专家回避的基本原则。
二、具体地区或行业的规定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其他地区或行业的类似规定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四、关于具体条款的查询
由于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并非由单一条款所规定,而是分散在多个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因此要查询具体的条款,需要根据所在地区、所涉行业以及具体的法规名称进行查找。例如,在查询《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时,可以关注其中关于评标专家回避的具体条款。
总结: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并非固定于某一条款,而是根据一般性法律法规原则、具体地区或行业的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来综合确定的。在查询具体条款时,需要根据所在地区、所涉行业以及具体的法规名称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