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币属于刑法分则第几章的罪名-王福东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刑事辩护

持有、使用假币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具体来说,该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

法律背景与解释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罪名主要打击的是那些故意持有或使用假币,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由于假币的流通会严重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刑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法律构成要件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使用。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币而持有或使用,则不构成此罪。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持有或使用假币的行为,且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构成此罪的重要条件,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指的是达到一定数量的假币面值。

  3.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特别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假币的流通会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际应用与建议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有人发现他人持有或使用假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个人而言,也应提高警惕,避免误收假币,更不要故意持有或使用假币,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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