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具体来说:
一. 法条位置与罪名
- 购买假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罪名,该法条位于刑法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二. 法条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立案追诉标准
- 根据相关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其他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购买假币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