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 退休返聘计入吗 文件依据-梁季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劳动纠纷

关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否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计入”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职职工”的定义。在职职工通常指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这个定义并不局限于在编人员,而是涵盖了所有与用人单位有正式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

接下来,我们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退休返聘人员,即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又被原单位或其他单位返聘继续工作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终止。此后,如果退休人员被返聘,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在劳务关系下,退休返聘人员并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这是因为,虽然他们仍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但由于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不再符合“在职职工”的定义。

至于文件依据,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外,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问题,虽然退休返聘员工不属于强制缴存主体,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我们对“在职职工”定义的理解。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并不局限于在编人员,而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