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究环境污染罪后,是否还要被追究行政罚款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独立并存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属于刑事犯罪,其法律后果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事处罚。而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关键点: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属于不同法律体系,二者独立存在。即使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仍可依据行政法规对其处以罚款。例如,某企业因排放超标被判处污染环境罪,同时环保部门仍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罚款。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需注意:
- “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若刑事处罚与行政罚款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如同一排放行为),则行政机关不得重复罚款;
- “罚款”的特定性:该原则仅限制“罚款”这一处罚类型,不排斥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示例:若法院已对污染企业判处罚金(刑事处罚中的财产刑),环保部门不得再对其处以罚款,但可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关系
- 罚金与罚款的性质差异:罚金是刑事处罚,由法院判决;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作出。二者性质、程序、执行主体均不同。
- 折抵规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但若行政机关未罚款,法院判处罚金后,行政机关仍可补充罚款(需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
实践意义:若行政机关先罚款,法院后判处罚金,罚款可折抵罚金;若法院先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再罚款。
法律建议:
- 若您或企业已被追究环境污染罪,需主动向行政机关说明刑事处罚情况,避免重复罚款;
- 若行政机关拟罚款,可要求其提供法律依据,并核查是否与刑事处罚存在冲突;
-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环境污染罪的刑事责任不排除行政罚款责任,但需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及罚金折抵规则。具体案件需结合行为性质、处罚类型及程序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