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个税赡养老人1966年的可以么”这个问题,我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个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是享受该扣除政策的基本条件。
对于您提到的1966年出生的老人,如果这位老人在您申报个税时已经年满60岁,那么您作为赡养人,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具体来说,如果您是独生子女,那么您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那么您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几点: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所以,只要老人在这个时间段内年满60岁,您就可以享受扣除。
在申报时,您需要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的关系等信息。如果有共同赡养人,还需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所以,在分摊扣除额度时,建议您与兄弟姐妹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以避免后续纠纷。
综上所述,如果1966年出生的老人在您申报个税时已经年满60岁,那么您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