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案件名称怎么填-莫路添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刑事辩护

妨害作证罪案件名称的填写需根据具体案情和诉讼阶段来确定,通常应包含“妨害作证罪”这一核心要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或被告人姓名进行命名。以下是详细说明:

  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阶段)
    在公安机关立案时,案件名称一般以“涉嫌罪名+案件性质”的方式命名,例如:

    • “张三涉嫌妨害作证案”
    • “李四妨害作证案(侦查阶段)”
      此时名称需体现“涉嫌”二字,表明案件处于初步调查阶段。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阶段)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案件名称通常去掉“涉嫌”,直接以罪名命名,例如:

    • “张三妨害作证案”
    • “李四妨害作证案(审查起诉阶段)”
      若案件涉及多人或复杂事实,可补充说明,如“王五等五人妨害作证案”。
  3. 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法院立案后,案件名称需包含被告人姓名和罪名,例如:

    • “被告人张三妨害作证罪一案”
    • “被告人李四妨害作证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若涉及附带民事赔偿)
      若案件为二审或再审,需在名称中注明,如“张三妨害作证罪二审案”。
  4. 特殊情形处理

    • 共同犯罪:若多人共同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名称可写为“张三、李四等妨害作证案”。
    • 单位犯罪:若单位构成妨害作证罪,名称需体现单位名称,如“XX公司妨害作证案”。
    • 案情简化:若案情简单,可直接以“妨害作证案”命名,但需在法律文书中补充被告人信息。

注意事项:

  • 案件名称需与法律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中的表述一致,避免随意简化或变更。
  • 不同地区或司法机关可能对案件名称的格式有细微差异,需以当地要求为准。
  • 若对案件名称填写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