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商静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公司事务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的诉讼地位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目标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直接参与对赌
    若对赌协议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直接签订(如约定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时需回购股权或补偿现金),此时目标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在诉讼中,目标公司通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需直接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例如,在“海富投资案”中,目标公司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被判向投资方支付补偿款,其诉讼地位即为被告。
    关键点:需审查协议是否明确约定目标公司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如禁止抽逃出资)。

  2. 目标公司未直接参与对赌,但协议履行涉及其权益
    若对赌协议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如约定股东需回购股权),但协议履行需目标公司配合(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减资程序等),此时目标公司可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例如: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目标公司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需协助履行回购义务),法院可能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但其无权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目标公司认为协议损害其利益(如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可能主动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关键点:目标公司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其与案件结果的关联性及是否主动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

  • 签订对赌协议时,明确约定目标公司的角色(如是否为义务主体)及争议解决条款(如管辖法院、仲裁条款),以减少诉讼地位争议。
  • 若目标公司需承担义务,需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减资、股权回购的规定,避免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 诉讼中,目标公司应结合协议条款、履行情况及公司法规则,综合论证自身诉讼地位及责任范围。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分析具体协议条款,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