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过程中 那个阶段可以追加未出注册资金的股东兼法人-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公司事务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要追加未出资的股东兼法人为被执行人,通常是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即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股东兼法人的情况。以下从几个关键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为在执行阶段追加未出资的股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追加条件与程序

  1. 条件:

    • 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在本案中,由于股东同时担任法人,这一身份并不影响其作为股东的责任承担。
  2. 程序:

    • 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执行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 如果裁定追加,股东将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申请执行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如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
  2. 法律程序:在申请追加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股东责任范围:股东的责任范围限于其尚未缴纳的出资部分,如果股东已经部分出资,则只需在未出资部分内承担责任。

四、特殊情况与风险提示

  1. 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如果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未约定加速到期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可能难以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精神,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突破出资期限利益,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 股东已转让股权:如果股东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已经转让了股权,那么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考虑追加原股东还是现股东为被执行人,这取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受让人的知情程度以及是否构成恶意转让等因素。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面临需要追加未出资的股东兼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把握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要点,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