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名字通常应由出票人(即支付方)填写,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由他人代写,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并确保合法性与有效性。具体分析如下:
出票人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事项。其中,“出票人签章”是核心要件,而“收款人名称”(即支票上的名字)虽未被明确列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实践中通常需由出票人填写以明确支付对象。若出票人未填写,可能被视为未完成支票的法定形式要件,导致支票无效或需补记后生效(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
他人代写的合法性
若他人代写出票人填写支票名字,需满足以下条件: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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