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 同一个人的债权债务能否对冲-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同一个人的债权债务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冲抵的,但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可以抵销的情形

  1. 同种类债权债务:当债权与债务属于同一种类时,例如均为货款或借款,通常可以相互冲抵。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简化破产程序,加速清算过程。

    • 具体案例:假设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同时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接受甲公司的服务而欠甲公司50万元服务费。在此情况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将50万元的债务与100万元的债权进行部分抵销。
  2. 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抵销情形,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进行抵销。

不得抵销的情形

  1. 破产后取得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受让债权来减少自己对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 已知破产风险后负担债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原则上不允许抵销。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破产程序进行不正当的债务安排,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风险后取得债权:同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已知债务人的困境后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一般也不得抵销。这也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的债务安排,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样,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 涉及第三人利益:即使债权债务是同种类的,如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随意冲抵。必须考虑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和权益,确保抵销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审查相关证据和材料:在处理债权债务抵销问题时,应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包括债权债务的种类、产生时间、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等。

  • 咨询专业意见:如果存在争议或不确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我这样的专业律师咨询意见。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帮助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 考虑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确保债权债务的抵销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总结来说,同一个人的债权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是可以相互冲抵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抵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