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申请保全时一般不可以直接把公司股东一并作为保全对象,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
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主要是针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关联的用人单位(即公司)的财产。这是因为劳动仲裁的争议双方通常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仲裁裁决或调解的结果也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履行,比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以,在常规的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中,保全对象是公司名下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而不包括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
例外情况
如果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就是符合《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时,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有可能将股东一并作为保全对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股东存在上述行为,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性等,那么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就可以尝试将股东列为保全对象。不过,这种情况下需要劳动者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要提供详细、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建议
如果你在劳动仲裁保全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