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出处-孟国栋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刑事辩护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它主要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即新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的出处和具体应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原则出处

“从旧兼从轻”原则并非直接出自某一部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行为的预测性和稳定性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这一原则在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刑法、行政法等,都有广泛的应用。在刑法领域,这一原则尤为突出,被视为刑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原则含义

“从旧兼从轻”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当一个人的行为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但根据审判时的法律被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重时,应首先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从旧”原则)。然而,如果新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被告人,比如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法处罚较轻,那么则应该适用新法(即“从轻”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有利于被告人”,体现了法律对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三、具体应用

  1. 刑法领域:在刑法中,“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广泛应用。例如,当一个人的行为在行为发生时根据当时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后来的新法律构成犯罪时,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行为发生时根据当时的法律构成犯罪,但根据后来的新法律不构成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应适用新法律。

  2. 纪律处分领域:在纪律处分中,“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样适用。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溯及力问题,即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但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则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四、案例说明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王某在2007年、2008年送钱给李某的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是构成行贿罪的。然而,在检察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时,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生效,且该解释对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对王某更为有利(即不构成行贿罪),因此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行为的预测性和稳定性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具体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