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的矿产资源储量 在被主张破产清算后 是物权吗-毛银曦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公司事务

购买的矿产资源储量在被主张破产清算后,其是否属于物权需分情况讨论:

  1. 若矿产资源储量已依法取得物权凭证(如采矿权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产资源储量若已通过合法程序(如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等)完成物权登记,则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中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 破产清算中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已登记的采矿权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依法接管并处置。但需注意:
      • 若采矿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主张优先受偿;
      • 若采矿权存在未缴清的出让收益或税费,管理人需按《矿产资源法》及税务法规处理欠缴款项后,剩余价值方可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2. 若矿产资源储量未依法取得物权凭证(如仅签订探矿权合作协议但未登记):

    • 此时储量仅构成合同债权,而非物权。例如,若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矿产资源合作开发协议》,但未完成探矿权或采矿权登记,则企业仅享有合同项下的请求权(如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权证、赔偿损失等),而非对储量的直接支配权。
    • 破产清算中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若选择解除合同,对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主张损害赔偿,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预期利润。

法律建议:

  • 对已取得物权凭证的储量:建议企业及时梳理权证状态(如有效期、续期条件),避免因权证瑕疵导致物权被否定;同时,在破产程序中主动向管理人申报权证及附属资产(如矿区土地、设备等),确保财产价值最大化。
  • 对未取得物权凭证的储量:需评估合同履行可能性及成本。若合同存在继续履行价值(如对方已投入大量勘探成本),可与管理人协商通过共益债务方式继续履行;若合同已无履行意义,应尽早主张解除并要求赔偿,减少损失。

风险提示:

  • 矿产资源物权受行政许可严格限制,即使企业已支付对价,若未完成法定登记程序,仍可能面临权属争议。例如,实践中存在因未通过环保审批导致采矿权被撤销的案例。
  • 在破产程序中,若储量涉及国家利益(如战略性矿产),管理人需按《矿产资源法》第七条报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程序可能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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