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关于报价价格相近的如何规定-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合同纠纷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直接对“报价价格相近”的情形作出具体数值或比例的明确规定,但通过相关条款可推导出处理原则,具体如下:

  1. “报价相近”的认定需结合项目特点与评标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或可能低于成本时,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 隐含逻辑:若报价差异未达到“明显低于”或“可能低于成本”的程度(如差异在5%-10%以内,具体需结合项目规模、行业惯例判断),则可视为“报价相近”。
    • 实践操作:评标委员会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如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结合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非价格因素综合判断,避免单纯以价格差异否定投标有效性。
  2. “报价相近”时的处理规则

    • 情形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
      若报价相近的投标人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应选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需排除低于成本的恶意低价。
      示例:A、B投标人报价分别为98万元、100万元,且均通过技术评审,若A的报价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则A中标。

    • 情形二:采用综合评估法时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报价相近的投标人需通过技术、商务等非价格因素的附加评审确定中标人。
      示例:C、D投标人报价均为150万元,但C的技术方案更优、服务承诺更全面,则C中标。

  3. 特殊情形:报价相同且无法通过非价格因素区分时
    若报价完全相同且技术、商务等条件均一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可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但需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约定该规则。

建议:

  • 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相近”的认定标准(如差异比例)及处理规则,避免争议。
  • 对投标人:若报价被认定为“明显低于其他报价”,需提前准备成本构成说明(如原材料采购合同、生产流程优化证明等),以证明报价合理性。

如有具体项目场景或争议,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案例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