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自媒体运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是否侵犯相关方权利-文科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侵权纠纷

结论:两名自媒体运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确实侵犯了相关方的权利,结合新闻背景,二人因编造、传播涉及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已被行政处罚。以下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

  1. 侵犯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自媒体运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若导致相关方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在新闻背景中,两名自媒体运营者编造传播涉及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的虚假信息,很可能导致相关上市公司名誉受损,进而影响其股价和市场形象。

  2. 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新闻背景中,两名自媒体运营者的行为正是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因此受到了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二、涉及的法律条文

  1. 《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证券法》关于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

    • 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可能的法律后果

  1. 行政处罚:如新闻背景所示,两名自媒体运营者已被北京证监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被处以20万元和25万元罚款。这是对其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2. 民事赔偿:若相关方因自媒体运营者的虚假信息遭受损失,如股价下跌导致的经济损失,相关方有权要求自媒体运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若自媒体运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对公众的启示

  1. 增强法律意识:自媒体运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编造、不传播虚假信息。在发布信息前,应进行充分的核实和调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2. 提高辨别能力:公众应提高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在面对可能涉及证券市场的信息时,应更加谨慎,避免被误导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3. 积极维权:若相关方因自媒体运营者的虚假信息遭受损失,应积极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自媒体运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该事件不仅对自媒体运营者敲响了警钟,也对整个证券市场和相关行业产生了警示意义。它提醒我们,在信息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影响范围极广。因此,无论是自媒体运营者还是普通公众,都应更加谨慎地对待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两名自媒体运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确实侵犯了相关方的权利,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公众应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能力,并积极维权。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