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途追加被告的,诉讼时效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追加被告与原告诉讼时效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若审判中途追加的被告与原告诉请存在直接关联(例如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等),且原告在起诉时因客观原因无法明确该被告身份,诉讼时效通常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告具体信息之日起算。
例如:原告因交通事故起诉司机A,后发现车辆所有人B也存在过错,遂申请追加B为被告。若原告在起诉时已通过交警部门等渠道知晓B的身份,诉讼时效从事故发生日起算;若原告在诉讼中才通过调查取证明确B的身份,则诉讼时效可能从知晓B信息之日起算。
追加被告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若追加被告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
例如:原告在起诉时仅起诉了部分被告,但在诉讼中通过法院向被追加的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可视为原告向该被告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3年(普通诉讼时效)。
追加被告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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