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保(财产保全)的启动通常由债权人主动申请,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具体分析如下:
债权人主动申请为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债权人(原告)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此时需满足:
法院依职权采取为辅
在极少数情况下,若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但此类情形需法院严格审查,实践中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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