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星期六 名牌乌龙事件 节目组误用照片是否侵犯艺人肖像权-孙永旭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侵权纠纷

结论:根据新闻背景及我国现行法律,节目组误用张婧仪照片的行为涉嫌侵犯其肖像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下结合事件细节与法律规范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误用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节目组在未取得张婧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名牌道具,属于“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即使节目组主张“误用”为过失,但肖像权侵权不要求以故意为要件,过失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关键争议点:节目组可能辩称“误用”不具有主观恶意,但法律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依赖于行为人主观意图,而是以客观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为标准。例如,在类似案例中,法院曾判决某商家因误将他人照片用于广告宣传,虽无主观恶意,仍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

二、侵权构成要件分析:节目组行为是否满足全部要件?

  1. 存在肖像权客体:张婧仪的照片属于其肖像的载体,受法律保护。
  2. 实施了侵权行为:节目组将照片用于名牌道具,属于“使用”行为。
  3. 行为具有违法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
  4. 存在损害后果:工作室声明中提到“对张婧仪形象造成严重伤害”,包括粉丝误解、舆论争议等,可认定为精神损害。即使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肖像权人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

新闻背景印证:节目组错误使用照片后,张婧仪粉丝要求删除错误画面、周也粉丝要求避免无端关联,均反映误用行为已引发公众对艺人形象的负面联想,符合“损害后果”要件。

三、节目组可能提出的抗辩及法律回应

  1. 抗辩一: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节目组可能主张“因张婧仪与周也外貌相似导致误用”,但作为专业团队,其有义务对艺人物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行业惯例,节目组应提前与艺人确认道具物料,而非仅依赖内部制作。未履行审核义务构成过失,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2. 抗辩二:未造成实际损失
    如前所述,肖像权侵权不要求以经济损失为前提,精神损害同样可主张赔偿。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艺人社会评价降低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四、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若张婧仪方提起诉讼,节目组可能面临以下责任:

  1. 停止侵害:立即下架错误物料,全网替换正确内容(与工作室声明要求一致)。
  2. 赔礼道歉:通过官方渠道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3. 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参考案例:在某综艺节目误用艺人照片案中,法院判决节目组赔偿艺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在微博置顶道歉7日。

五、对行业的警示与建议

  1. 建立艺人物料审核机制:节目组应制定标准化流程,要求所有涉及艺人的道具、宣传物料需经艺人方书面确认。
  2. 完善危机应对预案:误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与艺人方沟通,避免舆论升级。例如,本次事件中节目组未公开回应,导致话题阅读量超2580万,进一步扩大负面影响。
  3. 加强员工法律培训:避免因专业能力缺失导致侵权,例如混淆外貌相似的艺人。

总结:节目组误用照片的行为已构成肖像权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建议节目组尽快回应艺人方诉求,避免法律风险升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