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情形-罗巍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公司事务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主要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其行使情形在两类公司中有所差异,但核心均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三种主要情形: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情形

  1. 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利润:

    • 情形描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示例:某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公司管理层出于战略考虑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此时反对该不分配利润决议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情形描述: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的情况,这些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和股东的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东会关于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 示例:公司决定将其核心业务的主要资产对外转让,这将对公司的经营和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3. 公司章程变更导致公司存续:

    • 情形描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 法律依据: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 示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十年后公司本应解散,但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反对该决议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情形(主要聚焦于合并、分立)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主要体现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并未直接使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表述,但规定了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 公司合并、分立:
    • 情形描述: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况,这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策略等产生重大影响。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示例:公司决定与另一家公司合并,部分股东对此决议持异议,认为合并将损害其利益,因此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程序与价格确定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在行使回购请求权时,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

  1. 提出请求:

    • 异议股东应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回购事宜。若协商无果,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价格确定:

    • 股权回购价格首先由异议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或法院裁决来确定公平合理的价格。

总结与建议: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应密切关注公司动态,特别是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一旦发现公司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议,应及时准备相关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及回购请求。同时,建议股东在日常经营中加强与公司的沟通,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以便在必要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