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后还可以和解吗-张万玺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决定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再和解的,但如果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特定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程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时机

行政复议和解主要发生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这是和解的关键时间节点,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即意味着复议程序已经终结,此时再寻求和解已无可能。因此,若希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积极行动。

二、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和解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而是主要针对以下情形:

  1. 自由裁量权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2. 特定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如行政确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告知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

三、行政复议和解的原则与程序

  1. 原则:

    • 自愿原则: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或胁迫。
    • 合法原则: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程序:

    • 达成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 书面提交:和解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确保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 审查准许:行政复议机构应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确保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后,准许和解并记录在案。一旦准许,行政复议程序即终止。

四、行政复议决定后的法律后果

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此时,若一方不履行复议决定,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它主要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再寻求和解已无实际意义。

五、建议与实践

  1. 及时行动:若希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积极与对方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2. 遵循原则:在和解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确保和解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寻求专业帮助:和解过程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要求,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和解的顺利进行和自身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后一般不能再和解,但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特定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