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唐树斌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公司事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这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在于防止公司通过自我交易或内部人控制损害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这一原则:

  1. 法律条文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股份有限公司)及第4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精神,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其持有的自身股份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不享有表决权。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类型,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例如,若公司因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或通过减资程序回购股份,这些股份在股东大会决议时均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2. 立法目的解析

    • 防止利益冲突:若允许公司对自身股份行使表决权,可能引发管理层通过控制回购股份操纵股东会决议,例如强行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关联交易、薪酬方案等。
    • 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是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基础。若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并行使表决权,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被不当转移至股东(如通过分红决议),削弱偿债能力。
    • 维护股权结构稳定:表决权基于“一股一权”原则,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并非自然人股东,其持有自身股份本质是“库存股”,若赋予表决权将破坏股东平等原则。
  3. 实务中的例外情形
    尽管原则禁止公司对自身股份行使表决权,但以下情形需注意: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时:若股东因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行使回购请求权,公司回购的股份在特定期间内(如未转让前)可能被限制表决权,但此情形下股份尚未成为公司财产,不直接适用本原则。
    • 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代持关系:若公司通过信托或第三方平台代持员工股份,实际表决权仍由员工行使,公司仅作为名义持有人不享有表决权。
    •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特殊安排:在破产重整中,公司可能通过债转股获得自身股份,但此类股份的表决权行使需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特别批准,且通常受严格限制。
  4. 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
    若公司违规对自身股份行使表决权,相关决议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例如,在上市公司中,若董事会违规将回购股份计入表决权总数,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形判决决议效力。

总结建议:公司需严格区分“自有股份”与“股东股份”,在股东会决议时排除自有股份的表决权计算。若涉及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复杂交易,建议提前咨询律师设计合规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效力争议。如有具体操作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