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均可行使,具体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环节。以下是详细说明:
税务检查阶段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如调查账簿、核实纳税情况等)时,纳税人有权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陈述,说明自身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若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纳税人可当场陈述实际经营状况,解释收入确认方式或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税务处理决定阶段
税务机关拟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理决定前,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草案)》。此时纳税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行使申辩权,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异议,例如对税款计算方式、适用税率、纳税期限等提出不同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
税务处罚决定阶段
若税务机关拟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会依法告知纳税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纳税人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3-7日)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对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例如主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已主动纠正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等。
听证程序中的行使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处罚(如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纳税人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会上,纳税人可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通过质证、辩论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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