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未按约定交纳房租导致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 其装修损失如何处理-周建斌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房产纠纷

在承租方未按约定交纳房租导致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下,装修损失的处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装修损失的承担方式”(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按残值比例分担等),则应优先按合同约定处理。例如,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15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则承租方无权主张赔偿。

  2.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需结合装修性质、合同履行阶段及双方过错综合判断:

    •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装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方擅自装修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修:
      • 合同正常履行期间解除:若装修形成附合(如地板、墙面等不可拆卸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过错分担;未形成附合的(如可移动家具),由承租方带走,造成损失的需赔偿。
      • 因承租方违约导致解除:若合同解除系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引发,出租方对合同解除无过错,则装修损失原则上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但若出租方同意利用装修的,可就剩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司法实践中补偿比例较低,通常不超过30%)。
  3. 实务建议

    • 承租方:签约前应明确装修条款,保留装修费用凭证;违约时及时与出租方协商,避免损失扩大。
    • 出租方:接收房屋时需固定装修现状证据(如拍照、录像),避免后续争议;若同意利用装修,建议书面约定补偿标准。

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租赁合同、装修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