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房东不能直接将租户赶走,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考虑特殊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到期不必然导致立即腾退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但本案中租户因突发疾病(脑出血偏瘫)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联系家人,属于客观履行不能的特殊情形。此时若直接强制腾退,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关于”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合理限制”的规定,房东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
特殊群体保护原则
租户目前属于《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定义的”残疾人”,且可能同时符合《民法典》第二十二条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房东应当联系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由其指定监护人代为处理租赁事宜,而非直接采取驱离措施。
法定程序要求
若需解除合同,房东应:
人道主义考量建议
从社会责任角度,建议房东:
特别提醒:若房东擅自换锁、断水断电等行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租户亲属后续可主张侵权赔偿。建议房东优先通过社区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持相关材料向我进一步咨询具体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