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再启动怎么算时间-罗立志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中止再启动后,原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方式需根据中止的具体原因及恢复审理的时间节点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1. 中止事由消除后,复议期限连续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且中止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例如:若原复议期限为60日,中止10日后恢复审理,则剩余审理期限为50日(60日-已运行的10日),从中止事由消除的次日起继续计算。

  2. 需注意的特殊情形

    • 中止期间是否包含在总期限内:中止期间完全排除在复议期限外,仅计算中止前已进行的期限与恢复后继续进行的期限。例如: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第20日中止,中止15日后恢复,则剩余期限为40日(60日-20日),从中止恢复之日起计算。
    • 中止事由的认定:中止事由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复议、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需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等),若中止事由不成立或复议机关未依法中止,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据此提出异议。
  3. 实务操作建议

    • 保留中止通知文书:复议机关中止审理时,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明确中止事由及恢复审理的条件,当事人需妥善保存该文书以确认中止期间。
    • 主动跟进中止进展:若中止事由涉及第三方(如等待鉴定结论、调解结果等),当事人可主动联系复议机关或相关方,推动中止事由尽快消除,避免复议期限被不当延长。
    • 逾期未恢复的救济:若复议机关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未及时恢复审理,导致复议期限超期,当事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责令恢复审理的申请。

总结:行政复议中止再启动后,原期限扣除中止期间后连续计算,关键在于明确中止事由的合法性及恢复审理的时间节点。若对具体案件的中止程序或期限计算存在疑问,可进一步提供案件细节,我将结合《行政复议法》及地方性法规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