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后,若中止原因已消除,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审理;若中止原因未消除或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则可能终止复议程序。 以下是具体分析:
中止原因消除后的恢复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这意味着,若中止满60日后,导致中止的情形(如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等)已消失,复议机关需主动恢复程序,继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中止原因未消除或出现终止情形的处理
若中止满60日后,中止原因仍未消除(如申请人死亡且无近亲属继续参与复议),或案件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如申请人撤回申请且复议机构准予、被申请人撤销原行政行为且申请人同意等),复议机关将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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