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免费赠送的货物,增值税的处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此时需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若无同类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成本×(1+成本利润率))。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赠品,需按市场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不视同销售情形
若赠品与销售商品构成“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及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此时赠品不单独计税,整体按实际收款金额申报。例如,购买手机赠送耳机,发票注明手机价款800元、耳机价款200元,折扣总额1000元,实收900元,则按900元计税。
特殊政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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