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哪些要交付哪些要登记-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经济纠纷

质押财产中,动产质押一般需要交付,而权利质押通常需要登记,但也有部分权利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1. 动产质押

    • 交付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对于动产质押而言,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直接导致质权的设立,只有当出质人将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才得以设立。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 交付方式:动产质押的交付可以是直接交付给质权人,也可以是通过指示交付(如出质人将质押财产的提货单等交付给质权人)或简易交付(如质权人已合法占有质押财产,出质人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确认质押)的方式完成。
  2. 权利质押

    • 登记生效为主:对于权利质押,如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通常需要通过登记来设立质权。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同样地,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也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交付生效的例外:尽管大多数权利质押需要通过登记来设立,但也存在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质权设立要件的情况。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不过,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权利质押,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上的权利质押,也可能因具体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采用交付或登记的方式设立质权,但实践中更倾向于通过登记来确保质权的公示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