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表现-刘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合同纠纷

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两种情形,且这些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形的详细解析: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 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多个投标人私下协议,共同提高或降低投标价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几家企业协商将报价统一抬高一定比例,使招标人不得不接受高价中标方案。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 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 投标人事先商定,在不同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以避免竞争,共同瓜分市场。这种行为同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环境。
  3. 约定弃标补偿费:

    • 未中标或弃标的投标人从其他中标投标人处获得经济补偿,形成利益共同体。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也助长了不正当竞争的风气。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1. 招标信息泄露方面:

    • 提前透露标底:招标者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信息,使其能制定接近标底的报价,增加中标机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
    • 泄露其他关键信息:招标者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方案等,帮助其修改投标文件以提高竞争力。这种行为同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 私下启标泄露: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招标过程操纵方面:

    • 设置倾向性条款:招标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者的条款,排斥其他投标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环境。
    • 评标环节操纵: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勾结,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如暗示评标委员会给予特定投标人高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吹毛求疵。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原则。
    • 故意引导或促使特定投标人中标:如通过提出引导性提问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获得优势。这种行为同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 差别对待:对同样的标书或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以偏袒特定投标人。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活动的公平原则。

三、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也有说法为400万元以上,具体需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或地方规定确定);
  •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串通投标;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四、法律后果

串通投标罪不仅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将依法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总结与建议:

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表现多种多样,但核心在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行为,且这些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机构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透明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如果您在合同纠纷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