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 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加速出资-毛银曦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公司事务

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加速出资,突破原出资期限的限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公司破产清算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通过破产管理人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增加公司财产总额,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2. 公司解散清算时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此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质上实现了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

  3.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时
    若股东通过延长出资期限、恶意转让股权等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责任)或《民法典》第八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决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例如:

    •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却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
    • 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力偿债。
  4.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时
    根据《九民纪要》第六条,在执行程序中,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 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

实务建议:
债权人若需主张股东加速出资,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协议等证明股东出资义务的文件;
  • 公司破产、解散或执行不能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破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 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或转移财产的证据(如章程修改记录、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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