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加速出资,突破原出资期限的限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公司破产清算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通过破产管理人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增加公司财产总额,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公司解散清算时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此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质上实现了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时
若股东通过延长出资期限、恶意转让股权等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责任)或《民法典》第八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决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例如: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时
根据《九民纪要》第六条,在执行程序中,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务建议:
债权人若需主张股东加速出资,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若您遇到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结合证据材料为您分析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