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询价方式采购弄虚作假如何处-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公司事务

针对市场询价方式采购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可依据不同主体和情节,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对供应商的处理

    • 行政处罚:若供应商在询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报价或恶意低价中标后无法履约,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举报,由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如合同诈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事赔偿:若供应商的虚假行为导致采购人损失(如重新采购的成本、工期延误赔偿等),采购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2. 对采购人的处理

    • 内部追责:若采购人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串通、泄露询价信息或操纵结果,单位可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涉嫌受贿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 采购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若询价过程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应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同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违规情况。
  3. 对代理机构的处理

    • 行政处罚:若代理机构在询价中未尽审核义务(如未核查供应商资质、未公示结果),财政部门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 行业惩戒:代理机构可能被行业协会纳入信用警示名单,影响其未来业务承接。

实务建议:

  • 证据固定:采购人应留存询价文件、报价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 投诉渠道: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询价违规的,可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 预防机制:建议采用电子化询价平台(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系统留痕、自动比价等功能减少人为干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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