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化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只一方留样吗-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合同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同一集团化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可以只一方留样”的问题,我将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留样的主要目的。产品留样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压实化妆品备案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已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被假冒等情形时,留样便于查验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留样的主体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对每批出厂的产品留样,同时,委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留样。这意味着,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留样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即同一集团下的化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可以只一方留样,根据法规要求,这是不可以的。因为留样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环节,委托方和受托方作为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共同责任人,都需要对各自生产或受托生产的产品进行留样。

此外,留样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量和包装要求。留样数量应当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以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最后,关于留样的管理,化妆品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并有效贮存留样产品,同时保存留样记录。这是确保留样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同一集团下的化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需要对各自生产或受托生产的产品进行留样,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