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联营联建合同内要约定价格吗-史亮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合同纠纷

在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联营联建的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必须明确约定的核心内容之一。以下从法律、实务及风险防控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强制性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27条及《民法典》第470条,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必须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同中若未约定价格:

  •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工商登记受阻(需提交评估报告);
  • 权属争议风险:未明确价格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引发股东间纠纷;
  • 税务合规问题:土地增值部分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价格缺失将导致计税依据不明。

2. 实务操作要点

  • 评估机构选择:需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避免单方委托导致效力争议;
  • 价格调整机制:可约定“随市场波动每X年重新评估”或“按政府基准地价动态调整”;
  • 支付方式细化:明确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避免现金流纠纷。

3. 风险防控建议

  • 价格与权属挂钩:在合同中约定“土地价格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或“不含拆迁费用”,避免隐性成本;
  • 违约责任条款:若一方未按约定价格履行出资义务,需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公证与备案:建议对价格条款办理公证,并在国土部门备案,增强对抗第三人效力。

典型案例参考:某房地产联营项目中,因合同未约定土地价格调整机制,后遇政策性地价上涨,导致合作方诉至法院要求补缴差价,最终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部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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