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要判断不起诉决定书中的不起诉类型,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也被称为绝对不起诉,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情形作出的。这七种情形具体包括: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如果检察机关明确指出是因为上述某一种或多种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那么这就是法定不起诉。
二、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也被称为酌定不起诉,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而作出的。这种不起诉类型通常涉及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具有某些法定或酌定的免除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机关会详细阐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以及为何认为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而作出的。这种不起诉类型通常发生在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机关会明确指出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以及为何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总结与建议:
在查看不起诉决定书时,首先要仔细阅读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和依据。根据上述三种不起诉类型的定义和特征,可以判断出不起诉决定书中的不起诉类型。如果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无论是被害人一方还是被不起诉人一方,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或自诉等救济措施。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不起诉决定书中的不起诉类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