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商业保险受益人指定为本人时,人死亡后保险金一般不作为遗产继承,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保险合同明确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且不存在受益人变更或丧失受益权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若保险合同明确指定受益人为本人(即被保险人自己),且受益人未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如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等),则保险金直接归受益人所有。但此时受益人已死亡,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处理,而是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为“受益人死亡后其应得的保险金”处理。
若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无效(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未变更)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此时,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分配。
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如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丧失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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