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孟令波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侵权纠纷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要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但存在特定免责事由。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责任承担主体

民用航空器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这通常指的是对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营、管理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如航空公司、航空器租赁公司等。他们负责航空器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因此当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时,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民用航空器造成了他人损害,经营者均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对民用航空活动高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三、免责事由

虽然经营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也存在特定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唯一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例如,如果受害人明知有危险而故意接近或干扰正在运行的航空器,导致自身受到损害,那么经营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四、其他相关因素

  1. 第三人过错: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未直接提及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但根据一般侵权法原理,如果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且经营者没有过错,那么经营者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然而,在实践中,要证明这一点往往比较困难,因为航空器的运行涉及多个环节和多方主体。

  2. 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如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不可抗力事件也可能成为免责事由,但这些情况较为特殊且罕见。在民用航空领域,这些情形通常会被明确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但具体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五、实际应用指导

在处理民用航空器致害案件时,应首先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即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接着,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判断经营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即损害是否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最后,需明确损害的范围和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害人,并及时向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和损失认定。

六、法律建议

对于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来说,为了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航空器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购买保险:考虑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在事故发生时减轻经济负担。

  3. 及时应对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救助受害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和损失认定工作。

如果您在民用航空器致害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