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专家审价时,即便存在以往的中标价,是否还需要三方报价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审价的方式,且明确指出即便有以往中标价,也必须进行三方报价来确定最终价格,那么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进行三方报价。因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条款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在一些大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在特定阶段或特定情况下,无论之前的中标价如何,都要通过三方报价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一方利用以往价格优势损害另一方利益。
- 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
- 以往中标价合理且市场无重大变化:若以往的中标价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程序下产生的,价格合理,并且在审价时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原材料价格没有大幅波动、政策法规没有重大调整等,那么以往的中标价可以作为审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不一定非要进行三方报价。因为此时以往中标价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当前的市场价格水平和项目成本情况。
- 以往中标价存疑或市场有重大变化:要是以往的中标价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比如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导致中标价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或者在审价期间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像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劳动力成本显著增加等,那么仅依据以往中标价可能无法准确确定合理的价格,此时进行三方报价是很有必要的。三方报价可以从不同角度反映市场价格情况,为审价提供更全面、客观的参考,从而得出更合理的价格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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