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揽协议产生的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认定-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因承揽协议产生的债权认定需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债权性质、合同履行状态、优先权规则三个核心维度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1. 债权性质:区分普通债权与共益债务

  • 普通债权:若承揽协议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履行完毕(如承揽人已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未支付报酬),则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 共益债务:若承揽协议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继续履行(如为维持债务人营业必需的修理、加工等),且经管理人决定或法院许可,由此产生的债权属于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条),可优先于普通债权随时清偿。

2. 合同履行状态:决定债权是否成立及范围

  • 已履行完毕: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有权主张全额报酬;若定作人已受领但未支付,债权成立且无争议。
  • 未履行完毕:
    •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承揽人有权要求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并主张报酬及合理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但需经管理人确认或法院批准。
    • 管理人解除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承揽人继续履行,或自收到承揽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合同视为解除。此时:
         - 承揽人可主张**实际投入损失**(如已采购但未使用的材料费用),但需证明损失与合同解除的直接因果关系;
         - 若承揽人已部分履行,可主张按已完成工作量比例支付报酬(《民法典》第780条)。
      

3. 优先权规则:特殊情形下的优先受偿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若承揽协议涉及建设工程(如修建厂房、设备安装),承揽人可能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
    • 优先权范围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预期利润;
    • 优先权行使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18个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 留置权:若承揽人合法占有定作人财产(如未交付的加工物),可依据《民法典》第447条行使留置权,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但需注意:
    • 留置财产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加工合同中的加工物与报酬债权);
    • 企业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民法典》第448条)。

实务建议

  1. 证据固定:承揽人应保存合同、交付凭证、验收记录、付款催告函等证据,以证明债权金额及履行状态。
  2. 及时申报:在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材料,避免丧失参与分配资格。
  3. 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解除合同或确认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质询或申请法院审查。

若涉及复杂情形(如跨境承揽、政府项目等),建议进一步提供合同细节,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