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届满续约是否需要走竞价流程,需分情况讨论:
若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续约方式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约”或“续约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则无需启动竞价流程。此时续约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双方按原条款或协商修改后的条款继续履行即可。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若原合同未约定续约方式,或约定“届满后重新招标”
此时需分两种情形:
特殊情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
若原合同为开发商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若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决定,则原物业企业可继续提供服务,但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此时无需竞价。但若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重新选聘,则需按上述第2点流程操作。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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