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持股会负责人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法律条款-周献民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公司事务

工会持股会负责人若损害出资人利益,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款及分析如下:

  1. 《公司法》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会持股会负责人若同时担任公司上述职务,或虽未担任但实际控制公司决策,其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出资人(即公司股东或实际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行为,将受此条款约束。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会持股会负责人若在公司中担任此类职务,其损害出资人利益的行为,同样可能触犯此条款。
  2. 《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工会持股会负责人若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如侵占、挪用资金等,将违反此基本原则。
    •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出资人可根据此条款要求工会持股会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工会持股会内部规定及章程

    • 工会持股会通常会有其内部的章程或规定,明确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若工会持股会负责人违反这些内部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出资人可依据内部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
  4. 可能的法律后果

    • 民事赔偿:工会持股会负责人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出资人利益,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的间接损失。
    • 行政处罚:若其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如证券法、税收法规等,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若工会持股会负责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

  • 出资人应首先收集证据,证明工会持股会负责人的损害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尝试通过内部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以降低成本和耗时。
  • 若协商无果,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和内部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工会持股会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例: 假设某工会持股会负责人未经出资人同意,擅自将持股会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导致资金损失。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该负责人赔偿损失,并可能根据内部规定追究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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