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行政纠纷

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追加被申请执行人法律依据的详细归纳与分析:

一、主要法律依据及具体情形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二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四百七十三条:在执行中,如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且可供执行,法院可在析产基础上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外,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时,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符合追加条件。例如,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等。
  2. 遵循法定程序: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可能组织听证会以进一步了解情况。
  3. 关注审查结果: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法院的审查结果,并根据法院的裁定采取相应的行动。如果法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人可以继续执行程序;如果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考虑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来说,追加被申请执行人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仔细分析并确定是否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和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