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请假后绩效工资的扣除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核心依据是劳动合同、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有明确约定
若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请假期间绩效工资扣除规则”(例如:事假按日扣除100%绩效工资、病假按比例扣除等),则需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需遵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已公示
若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请假与绩效工资的关联规则(例如:月度考勤达标方可全额发放绩效),且该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如培训签到、公告栏张贴),则可依据制度扣除。
注意:若制度未公示或未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主张不扣除(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条)。
无约定或制度时的处理原则
劳务派遣的特殊性
劳务派遣中,工资支付主体为派遣单位,但用工单位可能通过“服务费”形式影响绩效发放。若发生纠纷,需明确: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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