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办理退休时有害有毒工种没算入,是否还可以补办”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退休后职业病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虽然直接的问题不是关于“补办”有害有毒工种的认定,但我们可以从职业病认定的角度来探讨相关权益。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有害有毒工种未被计入,但您在退休后被诊断出患有与这些工种相关的职业病,您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若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这意味着,即使您在退休时有害有毒工种未被计入,但只要您在退休后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并且该职业病与您曾经从事的有害有毒工种有关,您就有权在一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工伤被认定,您就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您确实在办理退休的单位从事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且退休后没有再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此外,您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因此,虽然直接“补办”有害有毒工种的认定可能不太现实,但如果您在退休后被诊断出患有与这些工种相关的职业病,您仍然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尽快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