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或仲裁中,个体工商户列当事人的方式需根据其具体经营形式和法律地位来确定,核心结论如下: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若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即店铺名称),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诉讼或仲裁中仍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但需在法律文书中注明该字号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字号与经营者并列列明的特殊情形
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与经营者本人存在紧密关联(如经营者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实际以字号经营),为避免主体混淆,可在法律文书中同时列明字号和经营者,并注明二者关系。例如:“XX商店(经营者:张三,身份证号:XXX)”。
仲裁中的特殊规则
在仲裁程序中,若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字号为仲裁主体,且该字号已依法登记,可直接以字号为当事人;但若仲裁机构或对方对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仍需补充提供经营者身份信息以证明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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