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发起人和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能会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设备租赁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等。若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债权人)担心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若债权人选择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将予以支持。例如,发起人甲在公司筹备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乙签订设备租赁合同,若公司成立后乙担心无法收回租金,可要求甲与公司共同承担租金债务。
二、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若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仅需补缴差额,其他发起人还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A、B、C三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A认缴50万元但实际仅出资30万元,若公司经营中产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可要求A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B和C承担连带责任。
三、抽逃出资情形
公司成立后,若发起人抽逃出资(如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权益。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发起人及其协助者(包括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例如,发起人丙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20万元,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不仅可要求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可要求协助丙抽逃出资的其他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也应对公司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例如,发起人因过失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给认股人造成损失的,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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