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它发起人连带出资责任-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关于“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它发起人连带出资责任”的问题,我可以明确给出以下结论: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责任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结论进行详细阐述:

  1. 发起人的定义:

    • 在《公司法》中,发起人是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表述为“设立时的股东”。《公司法解释三》将二者统一,明确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认定发起人的标准包括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2. 连带责任的范围:

    • 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不包括认缴出资部分。这是因为《公司法》第五十条明确表述了“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形,即指的是实缴出资部分。同时,从体系解释、权责相统一以及公平角度考虑,发起人不应对其他发起人设立后的认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 实缴出资的认定:

    • 实务中,认定“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可从《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进行界定。如认缴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之日的,则属于“设立时的实缴出资”,发起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若认缴出资期限在公司成立之日后的,则不属于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的责任范围。
  4. 连带责任的追偿:

    •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发起人承担出资不实连带责任后,可向其他出资不实的发起人追偿。这保证了发起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出资不实的发起人进行追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的连带出资责任是明确的,且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公司法务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